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?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!罰!

日期:2020-09-15 15:28:01 人氣:334

近日,東莞市應急管理局鳳崗分局執(zhí)法人員對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(zhí)法檢查。


經現(xiàn)場檢查和調查詢問,國晶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:

1.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;

2.儲存危險化學品未在作業(yè)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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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Δ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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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Δ儲存危險化學品未在作業(yè)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)


經調查認定,該企業(yè)上述第一、二項違法事實,分別違反了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、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,執(zhí)法人員依據(jù)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第八十條第(四)項、第七十八條第(八)項的規(guī)定,責令其改正,對該公司上述兩項違法行為作出合計人民幣75000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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